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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
发表于2021-12-16|法规原文|北交所•已废止•公开发行
证券业协会 中证协发[2021]258号 2021-12-16 各证券公司: 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要求,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作为证券公司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承销业务适用《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补充规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 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12月16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
发表于2021-12-15|法规原文|上交所•公司债•债权融资
上交所 上证函[2021]2019号 2021-12-15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服务市场参与各方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需要,规范本所信用债融资发行审核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工作,优化融资审核服务机制,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关切问题,本所结合市场需求、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开展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应当坚持“开门办审核”理念,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水平,规范融资审核行为,主动接受市场各方监督,提高信用债产品发行审核质量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
发表于2021-12-04|法规原文|公司债•债券融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1]47号 2021-12-23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
发表于2021-11-26|法规原文|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修订版) 中国证监会 2021-11-26 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修订版)》的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发表于2021-11-19|法规原文|上交所•退市规定
¶上交所 上证函[2021]1882号 2021-11-19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扣除标准,规范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现予以发布,并自2021年11月19日起实施。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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