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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再融资•优先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 (2021年10月30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及优先股的挂牌、转让、持续信息披露等业务,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普通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优先股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发行于与承销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有关发行承销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证券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遵循本所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021年10月3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并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本所对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四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再融资•配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1.基本规定 1.1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称BPM系统)和交易系统办理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称配股)业务。保荐机构应当在BPM系统中报送配股的申报与审核相关文件,并在次日9:00前在BPM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 1.2 本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或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BPM系统办理。 1.3 上市公司配股代码为“869***”,由本所按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顺序依次分配;配股简称为“配”,其中“ ”取自股票简称。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正确披露配股所采用的代码及对应简称。 1.4 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原则上均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并通过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向中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再融资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1.基本要求 1.1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保荐机构应当在审核系统中报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与审核相关文件,并在次日9:00前在审核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 1.2 本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或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审核系统办理。 2.申报前准备 2.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2.3 上市公司筹划向特定对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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