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1.基本要求

1.1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保荐机构应当在审核系统中报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与审核相关文件,并在次日9:00前在审核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

1.2 本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或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审核系统办理。

2.申报前准备

2.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2.3 上市公司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2.4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股票发行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本所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附件1):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股票发行事项的前6个月至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

(3)进程备忘录;

(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过认购新增股份,拟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汇总,并统一向本所报备。

2.5 本所对自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发行事项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应当在申报前,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本次发行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发行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发行事项的,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股票发行事项,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3.审核注册

3.1 上市公司应当委托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附件2、3),并填写项目信息。

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前,应当对项目信息和项目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确保符合本所受理要求(附件4)。

3.2 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送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查询。

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本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事项,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查询。上市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上市公司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补正意见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补正后文件。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3.3 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送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3.4 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本所受理通知书当日披露关于收到本所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同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3.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1)收到本所不予受理决定;

(2)收到本所中止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3)收到中国证监会中止或者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4)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5)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3.6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查询,审核问询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3.7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对审核问询事项进行核查、落实,并自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当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

回复文件命名要求包含回复人简称、上市公司证券简称、轮次,例如“XX(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及XX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XX会所关于XX(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第一轮问询的回复”、“XX律所关于XX(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回复涉及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修改的,应当在问询回复中专门说明,并在申请文件中使用楷体加粗方式对修改的内容予以凸显标注。

3.8 预计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回复截止日前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加盖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公章),说明延期理由及预计回复日期,延期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9 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拟披露的回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须提交脱密处理后的问询回复,并将信息披露豁免的说明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本所经审核认为豁免理由不成立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3.10 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再融资审核规则》规定情形的,本所继续提出审核问询,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查询,审核问询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3.11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本所进一步问询,保荐机构可以在审核系统查询,审核问询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3.12 本所根据审核需要,需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约见问询的,相关人员应当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接受问询。

3.13 本所要求调阅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修改或损毁。

3.14 上市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公告时,应当说明取得注册批文的日期、注册发行的股份数量,并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3.15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4.组织发行

4.1 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4.2 上市公司应当在认购缴款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股份登记及上市

5.1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成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

(2)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披露);

(3)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披露);

(4)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票上市申请书;

(6)上市保荐书;

(7)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5);

(8)股份登记明细表(附件6);

(9)限售申请材料(附件7);

(10)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8);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 本所核实无误后,将股份登记相关信息推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5.3 本所向上市公司送达办理股份登记手续通知后,保荐机构应当协助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上市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新增股票上市并公开交易的公告、上市保荐书等文件。

5.4 特定对象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程序,在董事会作出申请股票发行的决议后3个交易日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董事会未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公告。

6.中止、终止审核及终止发行

6.1 发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再融资审核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审核系统向本所提出中止审核申请(加盖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公章)。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经确认符合中止审核情形的,本所将直接中止审核。

6.2 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提交恢复审核申请(加盖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公章)及中止审核情形已消除的证明文件。本所确认后,恢复审核。

6.3 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申请终止审核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审核系统向本所提交终止审核的相关申请文件。

本所在作出终止审核决定后,通过审核系统向保荐机构发送终止审核的决定书,决定书在本所网站同步披露。

6.4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至上市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前,出现《再融资办法》规定的终止发行情形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终止发行相关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终止发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退款安排等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6.5 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文有效期截止日前未完成缴款验资的,本次股票发行自动终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终止公告。

7.特殊程序

7.1 自办发行

7.1.1 上市公司按照《再融资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办发行的,无需提供保荐机构、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可以委托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保荐机构代为提交或接收发行申请文件(附件2、3)、审核问询及问询回复、本所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相关决定、新增股份登记与上市文件等。

7.1.2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以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核查证明文件及相关承诺,认购合同文件(扫描版)。

7.1.3 上市公司应当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保荐机构(如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7.2 授权发行

7.2.1 上市公司按照《再融资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权发行的,应当在披露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授权发行相关公告。

7.2.2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除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基本情况。

7.2.3 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除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保荐机构、律师对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发行内容及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发表的明确意见。

7.3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业务办理流程,由本所另行规定。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表5.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6.股份登记明细表7.限售申请材料8.重大事项确认函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参考流程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序文件名称内容要求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次股票发内幕信息知情人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1登记表(5)为本次股票发行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6)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8)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写明填报日期。

自然人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2自查报告机构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加盖公章确认。

相关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股票交易情况说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书面说明与买卖股票人员相3明(如有)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该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4承诺书性的承诺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5进程备忘录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均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报备文件电子件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并签名和6与预留原件一致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鉴证意见首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的鉴证意见加盖骑缝章。

上市公司应当提交与预留原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等文件格式)。

报备文件中应当注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报备文件所需签名处,均应当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或证件证件联系所在单位/职务/与上市公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登记序号证券账户登记人名称类型号码方式部门岗位司关系信息时间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时间(加盖公章或董事会章)填报日期: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

公司简称:证券代码:

所涉事项简述:

关键时点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2-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一、发行文件1-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二、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2-2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2-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2-4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三、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3-1发行保荐书(披露)3-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3-3关于战略投资者适格性的专项意见(如有)3-4上市保荐书(披露)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4-1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披露)4-2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如有)4-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4-5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最近一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1法律意见书(披露)5-2律师工作报告5-3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5-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披露)6-3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6-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6-5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七、其他文件7-1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有关文件(如有)7-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豁免说明7-3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7-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以及前述主体、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关于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书7-5上市公司、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6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7-7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系方式7-8其他相关文件2-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自办发行适用)一、发行文件1-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二、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2-2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2-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2-4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三、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3-1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披露)3-2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如有)3-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5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最近一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四、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4-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披露)4-3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4-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4-5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五、其他文件5-1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有关文件(如有)5-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豁免说明5-3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5-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以及前述主体、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书5-5上市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5-6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5-7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系方式5-8本次发行认购合同5-9上市公司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等事项核查过程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承诺5-10其他相关文件附件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3-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XXXX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XXXX年XX月XX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

现特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提出申请。

(以下无正文)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3-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授权发行适用)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XXXX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于本年度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相关决议。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

现特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提出申请。

(以下无正文)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附件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表4-1一般定向发行受理检查要点申请文件目录检查要点文件形式要求1.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审核系统设置的文件目录相符。申请文件名称与文件内容相符。

2.申请文件不存在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情形,word版本文件应可编辑。

3.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4.本检查要点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应为原件,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采取彩色扫描方式,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如使用黑白扫描件或复印件,应由律师鉴证或者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律师鉴证应加盖鉴证律师所在律所公章和骑缝章;如鉴证律师与申报律师不一致,需同时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资质文件。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申请文件签字处均应为本人亲笔签字。如由其他人代签,应同时提交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加盖法人公章;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6.申请文件盖章处加盖公章,印章清晰可读(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请在相应文件中提供说明)。

7.审核系统中的项目基本信息填写准确、完整,特别是涉及网站披露的信息:代码、简称、公司全称、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等。

8.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如存在补正情形,在对应的系统栏目处提交相关补正文件,无需再次提交全套申请文件。

1-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1.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

说明书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应由相应人员分类分别签名后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机构的,需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3.保荐机构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签名,并由保荐机构加盖公章;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声明应由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签名,并由保荐机构加盖公章。

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如有)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2-1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1.申请抬头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的申请报告2.文件应有上市公司发文文号;

3.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2-2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对1.决议正文后,应当由参会董事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象发行股票的决议2.未参会董事如授权其他董事表决,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2-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决议正文后,由参会董事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如非董事本人参会的,需董事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2-4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由全体监事签字,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或监事会公章。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3-1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3关于战略投资者适格性的专项意见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如有)3-4上市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4-1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1.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报告正文后,应当由两名经办注册会计师签最近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财务报表应有上市公司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2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如有)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盈利预测表应有公司公章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并盖章。

4-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的内部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控制鉴证报告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4-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上市公司非1.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应有上市公司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5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1.审计报告需加盖审计机构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注册会计师关于最近一年保留意见审2.财务报表需上市公司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上市公司公章;

3.上市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5-1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正文后,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2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3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5-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6-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应为彩色扫描件,如扫描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复印件,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应当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6-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收购资产相关1.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报告正文后,由两名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的最近1年及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2.财务报表应有上市公司公章以及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盖章;

3.评估报告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正文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两名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资产评估师的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6-3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合同或其草案应为彩色扫描件,如扫描合同或其草案为复印件,应当由上市公司加盖同或其草案(如有)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6-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6-5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6-6公告的收购相关文件(如有)1.收购报告书正文后应当由:

(1)收购人签字盖章;

(2)财务顾问(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主办人签字,并由财务顾问加盖公章;

(3)收购人聘请的律师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2.财务顾问意见(如有)应当由财务顾问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主办人签字,并由财务顾问加盖公章。

3.收购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收购人聘请的律师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4.其他收购相关文件(如有)。

7-1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相关机构的签章。

投资者的有关文件(如有)7-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豁免说明上市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7-3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涉及重1.上市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大资产重组的说明2.保荐机构应加盖公章。

7-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1.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以及前述主体、上市2.董监高签字人员应与募集说明书签字人员情况一致;

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本次3.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应当加盖发行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各自公章;

关责任人员关于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4.前述主体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承诺书应各自签字或加盖公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书章。

7-5上市公司、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1.上市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2.保荐机构应加盖公章。

7-6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资产评1.律师应当提供律师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2.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从业资格证书,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的执业证书复印件3.会计师应当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资格证书,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资产评估师应当提供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

6.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

7-7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系方式应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电话和邮箱。

7-8其他相关文件71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专项说明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保荐机构专项意见应当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72诚信档案查询名单:pdf版本请加盖上市公司公章,word版本请确认可编辑。

73其他需提供的文件:无法确定文件归属的请在“73其他需提供的文件”栏目处提交;存在联合保荐的,请提交联合保荐的说明文件,说明法律依据、理由等;存在翻译文件的,请提供翻译机构的资质文件。

注: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优先股等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受理检查,参照《4-1一般定向发行受理检查要点》执行。

4-2自办发行受理检查要点申请文件目录检查要点文件形式要求1.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审核系统设置的文件目录相符。申请文件名称与文件内容相符。

2.申请文件不存在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情形,word版本文件应可编辑。

3.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4.本检查要点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应为原件,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采取彩色扫描方式,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如使用黑白扫描件或复印件,应由律师鉴证或者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律师鉴证应加盖鉴证律师所在律所公章和骑缝章;如鉴证律师与申报律师不一致,需同时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资质文件。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申请文件签字处均应为本人亲笔签字。如由其他人代签,应同时提交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加盖法人公章;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6.申请文件盖章处加盖公章,印章清晰可读(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请在相应文件中提供说明)。

7.审核系统中的项目基本信息填写准确、完整,特别是涉及网站披露的信息:代码、简称、公司全称、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等。

8.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如存在补正情形,在对应的系统栏目处提交相关补正文件,无需再次提交全套申请文件。

1-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1.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

集说明书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应由相应人员分类分别签名后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机构的,需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3.证券服务机构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2-1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1.申请抬头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行股票的申请报告2.文件应有上市公司发文文号;

3.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2-2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本次向特定1.决议正文后,应当由参会董事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2.未参会董事如授权其他董事表决,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2-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向特决议正文后,由参会董事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如非董事本人参会的,需董事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2-4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由全体监事签字,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或监事会公章。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3-1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1.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报告正文后,应当由两名经办注册会计师签最近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财务报表应有上市公司公章以及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盖章。

3-2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如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有)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盈利预测表应有公司公章以及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盖章。

3-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的内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名部控制鉴证报告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3-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上市公司非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必须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两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应有公司公章以及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

3-5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1.应当由参会董事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注册会计师关于最近一年保留意见审2.应当由两名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当是标准私章。

4-1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应为彩色扫描件,如扫描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复印件,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应当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收购资产相1.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报告正文后,由两名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盖关的最近1年及1期(如有)的财务报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2.财务报表应有标的公司公章以及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的签字;

3.评估报告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正文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两名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资产评估师的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4-3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合同或其草案应为彩色扫描件,如扫描合同或其草案为复印件,应当由上市公司加盖同或其草案(如有)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4-5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5-1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相关机构的签章。

略投资者的有关文件(如有)5-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豁免说明上市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5-3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5-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上市公司公章。

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以及前述主体、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书5-5上市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上市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5-6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师1.会计师应当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资格证书,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业证书复印件3.资产评估师应当提供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

4.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

5-7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系方式应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电话和邮箱。

5-8本次发行认购合同应当提供已签署的认购合同。

5-9上市公司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等事1.上市公司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是否属于失信联项核查过程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承诺合惩戒对象的核查证明文件,提交关于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证明文件,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2.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查询截图等。

5-10其他文件51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52诚信档案查询名单:pdf版本请加盖上市公司公章,word版本请确认可编辑。

53其他需提供的文件:无法确定文件归属的请在“53其他需提供的文件”栏目处提交;存在翻译文件的,请提供翻译机构的资质文件。

附件5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甲方: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银行_____分行___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甲方。

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专户金额为__________。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__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_____%(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___公司(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Email:3.(保荐机构)(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保荐机构负责人A: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保荐机构负责人B: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月__日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月__日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月__日附件6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明细表公司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保荐机构:XX证券单位:股是否为董投资者类型本次向特定对象不予限售股东姓名或事、监身份证号或统一(北交所投资是否为做本次限售股票序号发行股票新增股的股票数名称事、高级社会信用代码者/受限投资市股份数量(股)票数量(股)量(股)管理人员者)12合计附件7限售申请材料7-1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股份登记的申请书北京证券交易所: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

XXXX)XX等XX名股东自愿锁定其持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体锁定股票数量和锁定时间详见附表),经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协助办理限售股份登记,以便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限售股份登记手续。

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股东XX(自然人签字、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盖章)年月日(提交日期)附表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明细表(*.xls格式)公司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单位:股本次申请限售登记股票本次向特本次向特定是否为控身份证号数量定对象发对象发行股股东股股东、或统一社序号任职行股票新票新增的无自愿限售股名称实际控制会信用代增的股票限售股票数法定自愿限限售数票时间人码数量量限售售数量量合计数量**12合计保荐机构(加盖公章)XXXX年XX月XX日7-2XX证券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票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

经核查,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XX等XX名股东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承诺自愿锁定其持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股份登记的申请书》真实、准确、完整,XX、XX等XX名股东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股份登记的申请书》上的签字或盖章为其本人自愿、真实签署。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附件8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重大事项确认函8-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重大事项确认函由我司保荐的______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了注册批复,且该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申请新增股份登记。

截至该确认函提交之日,我司确认:

1.该公司及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2.该公司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终止审核情形以及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3.该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8-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重大事项确认函(自办发行适用)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批复,且本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申请新增股份登记。

截至该确认函提交之日,本公司确认:

1.本公司及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终止审核情形以及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3.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附件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参考流程序号阶段时间具体工作内容1取得注册收到注册批披露经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批文文后的2个件交易日内2股票发行向本所提交本所2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和主承发行与承销销商可以启动发行工作。

方案适用简易程序的,上市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

认购缴款结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束后10个交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聘请符合《证易日内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股份登记本次发行验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及上市资完成后的(1)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

2个交易日(2)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内合规性的报告(披露);

(3)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披露);

(4)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票上市申请书;

(6)上市保荐书;

(7)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5);

(8)股份登记明细表(附件6);

(9)限售申请材料(附件7);

(10)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8);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核实本所将股份登记相关信息推送中国结算北京分无误公司,通知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保荐机构协助上市公司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上市并公开交易日期。

L-4日上市公司披露以下文件:

(1)上市公告;

(2)上市保荐书。

L日上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