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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深交所
¶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 深证会〔2023〕51号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督促会员在本所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下简称IPO)保荐业务中履职尽责,切实提升执业质量,把好市场“入口关”,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等有关规定,本所对注册制下IPO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较低、内控风险较大的会员(以下简称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专项自查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引导行业牢固树立质量优先的发展理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质量较低、内控风险较大的认定情形 (一)项目撤否率较高 保荐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保荐代表人人均保荐的IPO项目数量(以下简称人均保荐项目数)较多,且在本所保荐的IPO项目被中国证监会终止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被本所终止审核(以下统称撤否)的项目数量合计占其最近十二个月内在本所保荐的IPO项目总数的比例(以下简称项目撤否率)较高。 (二)受到违规处理较多 因在本所保荐、承销的IPO项目违法违规,最近十二个月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发行与挂牌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再融资•优先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发行与挂牌 1——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及优先股的挂牌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规则,制定本指南。 1.申报前准备 1.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草案等相关公告。募集说明书草案的内容应包括表决权恢复条款、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恢复表决权的计算方式以及恢复条款的解除条件。 1.2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应当就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再融资•优先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存续期的赎回、回售、付息等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1.赎回 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优先股赎回条件的当日或次一交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赎回事项,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同时披露赎回提示性公告。赎回提示性公告中应当明确说明上市公司是否行使赎回权;拟行使赎回权的,公告中还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 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赎回事项的,公司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未授权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赎回事项,并在审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3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行使赎回权的,上市公司应当于T-10日前(T日为赎回款项发放日),向本所提交《关于XX公司赎回并注销优先股的申请》(附件1),申请中应当载明本次优先股的注册、发行及挂牌情况,赎回条款的设置,本次赎回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每股赎回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再融资•可转债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 (2021年10月30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及可转债的挂牌、转让、转股、赎回、回售、付息及本息兑付等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可转债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发行与挂牌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可转债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发行与挂牌 1——(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或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挂牌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可转债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规则,制定本指南。 1.申报前准备 1.1 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可转债审核业务系统(以下称审核系统)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业务。 1.2 董事会审议环节 1.2.1 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1.2.2 上市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披露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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