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发行人应作出书面说明。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 发行人认为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某些内容对其不适用的,应就不适用的内容作出列表说明。
第五条 保荐人应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意见。
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并在提交申请时作出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真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涉及应公开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于注册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束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