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
(2015年9月22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试行)》,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行人向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人包括:
(一)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
(二)股票未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指导意见》《试点办法》等关于非上市公众公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重大资产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重大资产重组
1(2021 年 3 月 19 日发布,2023 年 2 月 17 日第一次修订)为规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以下简称《重组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适用指引。
¶1.部分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
1.1 购买或出售土地、房产及机械设备挂牌公司购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可以视为日常经营活动,不纳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如涉及发行证券的,应遵守全国股转系统的其他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出售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若达到《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2 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挂牌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计算时的财务资料与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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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和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和挂牌
1(2021年11月1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挂牌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1.挂牌公司可转债发行业务流程
1.1 董事会审议环节
1.1.1 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对定向发行可转债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1.1.2 董事会就可转债发行事项表决时,董事拟参与认购或与发行对象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1.1.3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可转债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可转债的数量或数量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
(2022年2月17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筹备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挂牌公司在筹备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审议程序、股票停复牌、股份限售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挂牌公司筹备发行上市,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同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挂牌公司筹备发行上市相关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挂牌公司筹备发行上市涉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4月24日发布,2021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的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挂牌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停复牌业务及有关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细则。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业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审慎判断股票停牌的必要性,不得随意申请停牌或拖延申请复牌,切实维护投资者交易权。
第四条 挂牌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分阶段披露重大事项的具体进展。相关信息已及时、公平披露,有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已充分揭示的,挂牌公司不得以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为由申请停牌。
第五条 挂牌公司股票停牌后,应当及时披露停牌事项及进展情况。筹划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但基本情况、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已充分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