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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
发表于2020-10-30|法规原文|债权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0〕139 号 各市场成员: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丰富发行人主动债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人权益,现就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试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金要约收购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称“标的债券”)的全体持有人发出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全部或部分流通中标的债券并注销的行为。 二、发行人开展现金要约收购,应指定专业机构承担交易管理职责,协助发行人完成收购,并应通过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划付与债券注销等流程。 三、发行人应公平对待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单一收购价格。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同步收购到期日早于标的债券的其他各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且收购条件不劣于标的债券,发行人与相关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未明确约定现金要约收购安排,或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在要约起始日前为持有人提供实现集体行动安排的合理途径,就是否开展现 ...
废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发表于2020-10-30|法规原文|已废止•IPO•新三板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54号发布。 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修改。 《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审核标准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 ...
废止-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发表于2020-10-23|法规原文|已废止•经营者集中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23日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 ...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
发表于2020-09-30|法规原文|债权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明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分层分类相关事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按照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明确境外非金融企业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三条 根据境外企业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条件,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分为境外成熟层企业和境外基础层企业,实行相应注册发行工作机制。 境外企业存在境内或境外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非金融企业为境外成熟层企业: (一)境内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信用记录良好。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见附件[1])。 (三)股权类证券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且最近12个月持 ...
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
发表于2020-09-25|法规原文|再融资
¶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9-25 为便利上市公司再融资,更大力度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对符合标准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有条件地减少审核环节,试行差异化的分类审核制度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按照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严格落实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相关要求,发行部在审核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申请时,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最近连续两个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采取快速审核。 ¶二、适用范围 参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最近连续两个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归入快速审核类,但上述上市公司明确表示不适用快速审核的除外。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快速审核通道: (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交易所纪律处分; (2)被中国证监会调查尚未结案; (3)暂停上市或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公司); (4)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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