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的通知

深证上〔2018〕66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本所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现予以发布。

《停复牌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2月28日

深交所发布停复牌指引 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时间:2018-12-28

12月28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停复牌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夯实市场基础制度、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目的是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同时,保护投资者正当交易权利,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完善停复牌制度,对于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市场流动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交易权、顺应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深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持续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2016年5月,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严格停牌事由、明确停牌期限、细化披露要求,鼓励公司不停牌、短停牌、分阶段披露,加强对滥用停复牌制度、长期停牌公司的监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停牌数量大幅减少、停牌时间明显压缩。截至目前,深市仅13家上市公司股票处于停牌状态,“随意停”“任意停”“长期停”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短期停牌”“间断性停牌”理念逐渐确立,规范停复牌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停复牌指引》在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的新问题、新形势,按照《指导意见》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以下方面对停复牌制度作出安排:

一是减少停牌事由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

二是缩短停牌期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期限缩短至10个交易日其他类型重组不予停牌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的停牌期限缩短至5个交易日破产重整原则上不停牌,确有需要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交易所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核问询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停牌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停牌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不停牌筹划重大事项的分阶段披露要求,规范不停牌筹划涉及发行股份重组的保密责任等。

四是完善监管配套机制。明确停复牌办理原则及强制复牌的规定,强化相关各方的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在《停复牌指引》制定的过程中,深交所秉承公开原则,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逐条研究讨论,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对《停复牌指引》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增加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停牌情形、增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调整的披露要求、增加重组进展披露要求、推迟停牌前相关股东情况的披露时间等。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停复牌指引》要求,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确保市场基础制度有效执行,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

难以按照前款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重大事项,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应当明确停牌事由,合理确定停牌时间,尽可能缩短停牌时长,并及时申请复牌。

第四条 为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职业操守和执业要求,及时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协助公司尽快完成各项筹划工作。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或者相关方聘请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合理性、重大事项终止原因的真实性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经公司盖章的停牌申请、停牌公告、筹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书(如适用)和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停牌申请和停牌公告应当包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安排、停牌具体事由、停牌期限、申请停牌的规则依据等。

停牌期间,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所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概括式披露,并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第六条 上市公司完成重大事项筹划、停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申请复牌。公司应当披露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的,还应当披露终止筹划的具体原因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如该事项涉及发行股份,公司应当核实并披露该事项对公司所筹划重大事项的影响,不能继续推进的,应当及时申请复牌。

第八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事项申请停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复牌。

公司不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披露前,不得披露所筹划重组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泄露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停牌。

公司筹划其他类型重组的,应当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不得申请停牌

(二)公司申请重组停牌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经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2.涉及筹划重组的停牌公告;

3.经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手方或其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或框架协议;

4.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三)公司申请重组停牌的,应当确保该事项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应当披露交易标的名称、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式、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或框架协议、本次重组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名称(如有)等基本信息。

重组交易涉及通过竞拍方式进行,在停牌公告中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可能不利于公司参与竞拍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就此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外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及进展情况。

交易标的涉及海外上市公司,在停牌公告中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可能影响交易标的在境外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名称,但需在停牌公告中披露交易标的行业类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就此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应当与境外上市公司同步披露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

(四)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复牌前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所持股份类别

(五)公司筹划重组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应当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披露相关重要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就交易方案的商议情况;

2.公司与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3.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4.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事前审批意见;

5.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6.存在可能终止重组的风险,交易双方因价格分歧、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以及税收政策、交易标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可能存在重组失败风险的,公司应当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后续进展;

7.已披露交易标的的公司,更换、增加、减少交易标的,应当披露拟变更标的的具体情况、变更原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

8.变更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

(六)公司可以在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外)的有关情况,首次披露应当包括该次重组交易方式、交易标的所属行业、是否已签署交易意向性文件、是否可能不构成重组等信息。

公司首次披露拟筹划重组事项后(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外),应当每10个交易日参照本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进展,逾期未披露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公司所筹划重组事项的真实性予以核查。

(七)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以对相关方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调整的具体情况、当前进展、后续安排以及尚需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并申请复牌。

(八)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本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审查问询及公司回复本所问询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原则上不停牌。

(九)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可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适用本规则规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公司首次披露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事项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手方所属行业、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范围,以及是否涉及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筹划本指引规定的可停牌事项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不得申请停牌,但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上市公司,本所将在官网公示公司的停牌情况,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完成相关事项筹划,但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后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公司无法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在申请停牌时披露相关内容的,本所不予受理公司停牌申请,但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披露内容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本所依据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公司的停牌申请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事由、条件和要求的,本所不予受理。

公司停牌后,本所发现公司的停牌事由不成立,或者其停牌申请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申请复牌。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的,本所可以予以强制复牌,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公司违反本指引等有关规定,滥用停牌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强制复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本所实施强制停牌或复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向市场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不审慎,或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时间等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并视情况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停复牌办理中未勤勉尽责,出具意见不审慎的,本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本所发现公司在停复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本所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

第十七条 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第十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市场情况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作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