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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
发表于2021-01-22|法规原文|评估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1-22 为规范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的测算,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勤勉尽责执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以下简称《专家指引》),我会结合证券评估业务特点及执业要求,现就折现率测算涉及的关键参数作出以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按照《专家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测算折现率;如存在特殊情形未按要求或优先方法测算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本指引仅针对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测算折现率涉及的参数确定,具体包括无风险利率、市场风险溢价、贝塔系数、资本结构、特定风险报酬率、债权期望报酬率等。采用风险累加等其他方法测算折现率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一、基本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评估业务,在收益法折现率测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研究制定内部统一的测算原则及方法,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制定的统一要求,保持折现率测算原则及方法的一致性。 二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发表于2021-01-18|法规原文|产业结构
¶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令第40号 2021-01-18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 ...
废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
发表于2021-01-15|法规原文|已废止•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1]1 号 2021-01-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1]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2]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3]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发表于2021-01-15|法规原文|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1]1 号 2021-01-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
发表于2021-01-11|法规原文|上交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发[2021]4号 2021-01-11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整合、汇总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后,重新编号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中的房地产(第二号)、煤炭(第三号)、电力(第四号)、零售(第五号)、汽车制造(第六号)、医药制造(第七号)、钢铁(第九号)、建筑(第十号)、光伏(第十一号)、服装(第十二号)、新闻出版(第十三号)、酒制造(第十四号)、化工(第十八号)、食品制造(第二十四号)、家具制造(第二十七号)、有色金属(第二十八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16项)进行了修订;保留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其余11项。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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