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
¶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系列政策精神,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方案,修订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业务指引并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申报时,企业已取得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评级报告的,应作为申报材料提供;未取得相关评级报告的,应在注册文件清单中备注。
二、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但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等,可能引起债项评级低于主体评级情形的,企业仍需披露债项评级报告。
三、对于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或相关经办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应参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涉及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表MQ.7-4要求执行。
四、信用增进机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发行企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1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2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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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2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六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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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010年11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2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270天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六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商团。
第七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引 ...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2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五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六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符合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