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010年11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2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270天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六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商团

第七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