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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
发表于2021-06-11|法规原文|违规担保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1]13号 2021-06-11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11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 号》第四条中“《合同法》”修改为“《民法典》”。 二、将《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前言中“为推动避险策略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修改为“为推动避险策略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等2 部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 ...
废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
发表于2021-05-28|法规原文|已废止•IPO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 中国证监会 2021-05-28 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申请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做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工作。 一、中介机构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等规则对股东信息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 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行人及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二)如果存在离职人员入股但不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资金来源等;离职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承诺; (三)如果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说明离职人员基本信息、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等。 三、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原职务 ...
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发表于2021-04-30|法规原文|已废止•深交所•现场督导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21]454号 2021-04-30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障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规范现场督导行为,提升现场督导透明度,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4月29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创业板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
发表于2021-04-29|法规原文|上交所•公司债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发[2021]27号 2021-04-29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进一步完善了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现予以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同时废止。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发表于2021-04-29|法规原文|公司债•债权融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期间,其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授权部门注册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其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指引。 1.3 发行人、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指引及本所其他规定和约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1.4 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相应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承继方承担。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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