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发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回购),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的,应当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
下列股票不得纳入回购范围:
(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二)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 ...
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第三条 本所实施现场督导,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体现重要性、精准性和专业性,确保现场督导客观、公正、独立、高效。
第四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的 ...
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2023年修订)(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六次修订;2023年2月第七次修订)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的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场新股的网下发行,适用本细则。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网下发行,参照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 参与深圳市场网下发行业务的配售对象,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应当在6000万元(含)以上。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应当在1000万元(含)以上。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者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四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日(X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X-2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等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宜,应当遵守《重组办法》《26号准则》《股票上市规则》《重组审核规则》和本指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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