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文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应按规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于注册后二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三条 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当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当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当作出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适用,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发行人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招股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