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2021年11月1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适用指引。
1.定向发行相关标准及要求
1.1 定向发行200人计算标准《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是指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之和不超过200人。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
第三十三条 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东。
1.2 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月3日第三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第四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23年2月17日第五次修订)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业务办理要求
2.1 业务办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向发行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通过前述定向发行系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2013年12月30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2020年1月3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023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的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
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相关事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涉及的申请、审核、信息披露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可以在股票挂牌的同时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
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各市场层级进入条件、自身实际情况与需求,选择挂牌时进入的市场层级,并同时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进层条件。
第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1(2014年7月25日发布,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公司应当在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文件报备系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股票停牌日距离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不足10个交易日的,应当在申请停牌的同时报送上述材料。
公司股票自挂牌以来未进行过交易的,无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但应当在股票停牌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交关于公司股票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