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月3日第三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第四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23年2月17日第五次修订)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业务办理要求

2.1 业务办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向发行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通过前述定向发行系统披露相关公告,或在信息披露系统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9:00前,在定向发行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与定向发行系统合称审核系统)办理。

2.2 审核与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审核系统办理。

2.3 业务咨询在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等发行审核相关业务问题或事项,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将咨询问题清单发送至咨询邮箱(faxing@neeq.com.cn)。拟当面咨询的,应当通过前述咨询邮箱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加盖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公章)应当明确拟咨询的具体事项。

在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等发行审核相关业务问题或事项,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将咨询问题清单发送至咨询邮箱(gpshzx@neeq.com.cn)。拟当面咨询的,应当通过前述咨询邮箱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加盖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公章)应当明确拟咨询的具体事项。

3.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3.1 董事会审议环节

3.1.1 发行人应当召开董事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1.2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1.3 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定向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2 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3.2.1 挂牌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挂牌公司应当最晚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3.2.2 发行人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2.3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3.3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15个交易日内,分别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有特殊情况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项意见。

3.4 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3.4.1 挂牌公司应当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后予以披露,并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1-1、附件2-1)。

3.4.2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挂牌公司申请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3.4.3 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3.5 发行申请文件审核

3.5.1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需要问询的,通过审核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审核问询。

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原则上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补充或者修改相应申请文件。预计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通过审核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3.5.2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的,向挂牌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同意定向发行的函的有效期为12个月。挂牌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挂牌公司还应当同步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5.3 挂牌公司取得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后,在12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

3.5.4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后作出中止审核或终止审核决定的,挂牌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3.6 认购与缴款

3.6.1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后,挂牌公司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披露定向发行认购公告。

发行对象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挂牌公司最迟应当于原缴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

挂牌公司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认购结果公告。

3.6.2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后,挂牌公司应当在确定发行对象后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挂牌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审议。

挂牌公司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

挂牌公司在5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问询的,可以按照本指南第3.6.1条的规定安排认购事宜。

挂牌公司在5个交易日内收到审核问询的,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挂牌公司在回复审核问询后3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审核问询的,应当根据审核问询情况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本指南第3.6.1条的规定安排认购事宜。

3.7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

3.7.1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3)。

3.7.2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3.7.3 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3.8 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

3.8.1 挂牌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4-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3)、发行情况报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5)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6-1)等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3.8.2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牌并公开交易日期(T日),并最晚于T-3日披露新增股票挂牌并公开交易的公告、发行情况报告书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

4.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4.1 申报前准备发行人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适用本指南第3.1条至第3.3条的相关规定。

4.2 审核与注册

4.2.1 挂牌公司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1-1、附件2-1),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审核,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第3.4条、第

3.5.1 条的相关规定。

4.2.2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4.2.3 中国证监会要求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问询的,全国股转公司向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回复。

4.2.4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4.2.5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全国股转公司补充审核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审核通过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4.2.6 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审核、恢复审核、终止审核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注册、恢复注册、终止注册、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后,挂牌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申请挂牌公司上述相关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披露。

4.3 认购与缴款等程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第3.6条至第3.8条的规定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5.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5.1 内部审议环节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参照本指南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审核程序。

5.2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主办券商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5.3 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5.3.1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附件1-3、附件2-3)。

5.3.2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

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中的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声明》合并提交。

5.3.3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于5个交易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受理后,申请挂牌公司相关申请文件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予以预先披露,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5.4 发行申请文件审核

5.4.1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指南第3.5.1条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5.4.2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回复的,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应当在回复截止日前通过审核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5.4.3 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问询,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审核系统对应的文件条目内。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5.5 审核决定或审核意见与注册程序的衔接

5.5.1 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确定具体发行对象过程中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5.5.2 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申请挂牌公司符合股票挂牌相关规定及《定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200人区分处理:

5.5.2.1 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函。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函并确定发行对象后,应当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并提交至审核系统对应的文件条目内,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申请挂牌公司披露。

5.5.2.2 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函。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要求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问询的,全国股转公司向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相关主体应当按时逐项回复。中国证监会决定退回全国股转公司补充审核的,全国股转公司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审核通过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申请挂牌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申请挂牌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并确定发行对象后,应当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并提交至审核系统对应的文件条目内,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申请挂牌公司披露。

5.5.3 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申请挂牌公司不符合发行相关要求的,全国股转公司对其定向发行作出终止审核决定;如果申请挂牌公司仍符合股票挂牌相关规定,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5.6 认购与缴款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且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

5.6.1 申请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1个交易日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定向发行认购公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披露。

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

5.6.2 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申请挂牌公司最迟应当于原缴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延期认购公告最迟应当于原缴款期限届满前1个交易日通过审核系统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披露。

5.6.3 申请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认购结果公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披露。

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

5.7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南第3.7.1条、第3.7.2条的要求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

5.8 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分别上传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编制的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附件4-2),以及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5)、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6-3)等文件。

5.9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应当通过审核系统上传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披露。

5.10 办理股份登记和股票挂牌

5.10.1 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予以确认后,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情况生成缴费通知单;并将股票初始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知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5.10.2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及时缴费,并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业务的相关要求办理挂牌前信息披露、股票初始登记(定向发行前后股票一并办理)和股票挂牌,确定挂牌交易日期,并在挂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披露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等文件。

5.11 募集资金的使用申请挂牌公司在完成股票挂牌后,可以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5.12 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新层的特别要求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新层的公司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可以与发行对象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按照以下措施之一处理本次发行:

5.12.1 继续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交易;对于不同意股票进入基础层挂牌交易的发行对象,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向其返还认购款并履行认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义务。

5.12.2 终止本次发行。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向全体发行对象返还认购款并履行认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义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交易。

5.12.3 申请挂牌公司撤回股票挂牌的申请。

6.特殊程序

6.1 自办发行

6.1.1 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议案后10个交易日内,委托其持续督导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附件1-2、附件2-1),无需提供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6.1.2 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证明文件(证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查询截图等)及认购合同文件(扫描版)。

6.1.3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需要问询的,通过审核系统向挂牌公司发出审核问询。

挂牌公司原则上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预计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6.1.4 挂牌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及其后续发行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

6.2 授权发行

6.2.1 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对授权董事会定向发行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6.2.2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6.2.3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15个交易日内,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6.2.4 挂牌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及其后续发行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

6.3 分期发行

6.3.1 挂牌公司应当在确定每期发行对象后,编制分期发行说明书,明确发行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本期股票发行数量、尚未发行股票数量、认购合同摘要、是否符合关于分期发行的要求等。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期发行对象、资金来源、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规则》关于分期发行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调整事项等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挂牌公司应当将分期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

6.3.2 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后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的缴款验资,并在12个月内完成剩余数量股票的发行缴款验资。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期发行缴款验资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份登记材料,股份登记材料包括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3)、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4-1)、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5)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6-1)等文件。

挂牌公司无需披露本期发行的情况报告书,应当在最后一期发行缴款验资后,将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最后一期发行新增股票挂牌并公开交易的公告一并披露。

6.3.3 挂牌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发行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第3条的相关规定。

6.4 简易程序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同意定向发行的函或审核意见。其他发行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

7.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与审核通过/注册生效后终止发行

7.1 中止审核

7.1.1 挂牌公司发生中止审核情形的,主办券商(自办发行除外)及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书面说明。

全国股转公司中止审核后,在审核系统中将审核状态调整为中止。

7.1.2 中止审核情形消除后,主办券商(自办发行除外)、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书面说明。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恢复审核,通知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审核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继续计算。

7.1.3 申请挂牌公司中止审核程序适用股票挂牌审核的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中止审核后,在审核系统中将审核状态调整为中止。

7.2 终止审核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申请文件后至出具同意定向发行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审核意见前,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终止审核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审核定向发行申请。申请挂牌公司终止审核程序适用股票挂牌审核的相关规定。其中,发行人主动申请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7.2.1 发行人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议案,挂牌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7.2.2 除自办发行外,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出具核查意见(附件7-2)。

7.2.3 发行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发行事项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7-1)及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7.2.4 全国股转公司核实申请文件齐备后,向挂牌公司出具受理通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出具终止审核决定,送达发行人和主办券商。

7.2.5 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终止审核决定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7.3 审核通过/注册生效后终止发行

7.3.1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的函或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至新增股票登记手续完成前,挂牌公司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三、六项规定情形的,主办券商(自办发行除外)及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终止股票定向发行,并及时披露终止发行相关公告。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函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至股票登记手续完成前,申请挂牌公司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三、十项规定情形的,终止股票定向发行,并及时披露终止发行相关信息。

7.3.2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同意函或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至新增股票登记手续完成前,发行人主动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7.3.2.1 发行人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议案,挂牌公司在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7.3.2.2 除自办发行外,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出具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7.3.3 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定向发行的函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有效期截止日前未完成缴款验资的,本次股票发行自动终止。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票定向发行终止公告。

申请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有效期截止日前未完成股票挂牌的,本次股票发行自动终止。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认购合同关于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附件:1.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2.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3.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4.定向发行股票登记明细表5.自愿限售申请材料6.股票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7.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8.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流程图附件1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1-1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普通程序定向发行、授权发行适用)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1.定向发行说明书2.发行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3.发行人关于定向发行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4.发行人监事会的审核意见5.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6.法律意见书7.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8.收购类文件(如有)9.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1.发行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2.全体董事对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3.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5.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6.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7.发行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8.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9.主办券商关于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落实情况表10.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系方式11.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1-2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自办发行适用)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1.定向发行说明书2.发行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3.发行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4.发行人监事会的审核意见5.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情形适用)6.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1.发行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2.本次发行认购合同3.全体董事对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4.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如有)5.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6.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情形适用)7.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8.发行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9.发行人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事项核查过程的证明文件10.发行人关于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落实情况表11.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系方式12.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1-3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1.定向发行说明书2.主办券商推荐报告3.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1.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审核意见3.公司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5.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附件2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2-1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普通程序定向发行、自办发行适用)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XXXX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进行股票定向发行的决议。XXXX年XX月XX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定向发行。

(情形一,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截至本次定向发行股权登记日XXXX年XX月XX日,我司共有X名普通股股东、X名优先股股东及X名可转债持有人。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人数合计X人/预计X人。因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

现特就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提出申请。

(情形二,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截至本次定向发行股权登记日XXXX年XX月XX日,我司共有X名普通股股东、X名优先股股东及X名可转债持有人。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人数合计X人/预计X人。因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

现特就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提出申请。

(以下无正文)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2-2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授权发行适用)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XXXX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于本年度内定向发行股票等相关决议。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进行股票定向发行的决议。

(情形一,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截至审议本次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XXXX年XX月XX日,我司共有X名普通股股东、X名优先股股东及X名可转债持有人。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人数合计X人/预计X人。因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

现特就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提出申请。

(情形二,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截止审议本次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XXXX年XX月XX日,我司共有X名普通股股东、X名优先股股东及X名可转债持有人。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人数合计X人/预计X人。因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

现特就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提出申请。

(以下无正文)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2-3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XX字[20XX]第XX号签发人:XXX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向贵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简介二、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三、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服务)四、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简表五、本次发行事项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进行股票定向发行的决议和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XXXX年XX月XX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定向发行。

1.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合计X人/预计X人。发行对象包括公司现有股东X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X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X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者X人;新增股东X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X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投资者X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者X人。

2.发行前股东人数、发行后股东人数:

3.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上限:

4.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

5.预计募集资金金额:

6.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已与公司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XX证券同意推荐公司股票挂牌并愿意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服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贵公司发布的规则、细则、指引、指南等规定。

(情形一,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合计X人/预计X人。因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现特就股票挂牌及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向贵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函。

(情形二,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合计X人/预计X人。因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现特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及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向贵公司提出申请。

特此申请,请予同意。

(以下无正文)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3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甲方: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银行_____分行___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挂牌公司直接实施,则挂牌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挂牌公司、子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甲方。

本协议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专户金额为__________。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券商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券商负责人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券商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___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_____%(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券商负责人。丙方更换主办券商负责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券商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主办券商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___公司(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Email:3.(主办券商)(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主办券商负责人A: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主办券商负责人B: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月__日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月__日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月__日附件4定向发行股票登记明细表4-1挂牌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登记明细表公司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主办券商:XX证券投资者类型是否为董(基础层投资本次定向发行新不予限售股东姓名或事、监身份证号或统一是否为做本次限售股票序号者/创新层投增股票数量的股票数名称事、高级社会信用代码市股份数量(股)资者/受限投(股)量(股)管理人员资者)12合计4-2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公司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本次发行前股份情况挂牌前是否因司法12个是否为控身裁决、每份特月内受为董股股份是继承等别表决让自控司法冻特别表股事、东、证否原因而质押股截至本次权股份做市股股股结股份不予限售限售股份决权股东监实际号为获得有份数量定向发行对应表序号份数量东、实数量的股份数数量份数量名事、控制或做限售条(股)前持股数决权数(股)际控制(股)量(股)(股)(股)称高级人、注市件股票*量(股)量人的股**管理一致册商的数量(票)份数量人员行动号(股)*(股)人**1合计本次发行股份情况投资者类是否为控型(基础是否为董本次定向股股东、做市股份层投资者不予限售限售股份事、监身份证号是否为做发行新增序号股东名称实际控制数量/创新层的股份数数量事、高级或注册号市商股份数量人、一致(股)投资者/量(股)(股)管理人员(股)行动人受限投资者)1合计(备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取得的做市库存股票应登记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附件5自愿限售申请材料5-1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股票登记的申请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

XXXX)XX等XX名股东自愿锁定其持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体锁定股票数量和锁定时间详见附表),经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协助办理限售股票登记,以便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限售股票登记手续。

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股东XX(自然人签字、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盖章)年月日5-2XX证券公司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限售股票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XX、XX等XX名股东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承诺自愿锁定其持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司提交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股票登记的申请书》真实、准确、完整,XX、XX等XX名股东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股票登记的申请书》上的签字或盖章为其本人自愿、真实签署。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附表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明细表(*.xls格式)公司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本次申请限售登记股票本次股票是否为控身份证号本次定向发数量(股)定向发行股东股股东、或统一社行新增的无序号任职新增的股自愿限售股名称实际控制会信用代限售股票数票数量法定自愿限限售数票时间人码量(股)(股)限售售数量量合计数量**12合计主办券商加盖公章XXXX年XX月XX日附件6股票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6-1股票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普通程序定向发行、授权发行适用)由我司推荐的______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了股票定向发行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同意注册的决定,且该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股票定向发行,现申请新增股票登记。

截至该确认函提交之日,我司确认:

1.该公司及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关于股票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

2.(情形一)该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在完成新增股票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情形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有关规定,该公司存在XXX等不得在完成新增股票登记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承诺在完成新增股票登记前不使用募集资金。经我司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3.该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终止审核情形以及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4.该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

5.该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6-2股票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自办发行适用)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了股票定向发行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同意注册的决定,且本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股票定向发行,现申请新增股票登记。

截至该确认函提交之日,我司确认:

1.本公司及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关于股票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

2.(情形一)本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在完成新增股票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情形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存在XXX等不得在完成新增股票登记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承诺在完成新增股票登记前不使用募集资金。

3.本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终止审核情形以及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

5.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6-3股票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挂牌同时定向发行适用)由我司推荐的______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了股票定向发行同意函/注册文件,且该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股票定向发行,现申请股票登记。

截至该确认函提交之日,我司确认:

1.该公司及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关于股票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

2.该公司不存在完成挂牌前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承诺在完成挂牌前不使用募集资金。

3.该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终止审核情形以及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4.该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

5.该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7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7-1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

XXXX)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并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现因XXX(请详细说明终止原因),本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并于XXXX年XX月XX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终止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和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公告已及时披露。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7-2XX证券公司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核查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并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报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现因XXX(请详细说明终止原因),XXXX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并于XXXX年XX月XX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议案。

经核查,XXXX公司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程序合法合规,并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申请》及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8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流程图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发行对象已确定)审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部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审议股股东东大大会会决决议议公公告告信息披露审核15个交易日内中介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意见法律意见书机构意见及审审核核程序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同意定向发行的函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票登记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核实上传文件明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程序办理股票登记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发行对象未确定)审核内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核15个交易日内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法律意见书机构意见审核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中介审核通过意见及审同意定向核程确定发行对象发行的函序出具中介机构意见定向发行说明书(更新)信息披露主办券商专项核查报告审核法律意见书5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审核问询或回复审核问询后3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审核问询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票登记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核实上传文件明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程序办理股票登记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发行对象已确定)审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部审议信息披露程序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核15个交易日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机构法律意见书意见审核审核与注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册程序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公告定向发行说明书(注册稿)同意注册注册程序推荐工作报告(注册稿)法律意见书(注册稿)取得不予注册决定的公告不予注册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明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核实上传文件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程序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发行对象未确定)审核内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核15个交易日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机构法律意见书意见审核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审核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公告与注确定发行对象定推向荐发工行作说报明告书((注注册册稿稿))同意注册注册程序册程法律意见书(注册稿)序取得不予注册决定的公告不予注册定向发行说明书(更新)出具中介主办券商专项核查报告机构意见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审核5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审核问询或回复审核问询后3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审核问询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明接收股票核实上传文件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程序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流程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全国股转公司证监会中国结算董事会审议需审议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是否超过200人内部审议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书面确认意见程序股东大会审议提交公开转让并挂牌与发行申请文件审核出具同意挂牌发行后超200人及发行的审核程序意见出具同意挂牌发行后不超200人及发行的函未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说明书(更新)、主办券商、律注册是否已确定出具同意挂予以注册公开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程序(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董事会、股东大发行对象牌的函转让及发行会审议更新版定向发行说明书)已确定发行对象的认购公告认购与缴款发行认购认购结果公告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1)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及其他附件;

(2)同时上传发行情接收股票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核实上传文件登记信息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股票有)并披露。

挂牌生成缴费单程序缴费(存量+增量)办理办理股票挂牌手续股票登记股票挂牌交易挂牌公司股票自办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人持续督导券商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内部(发行对象已确定)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核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核10个交易日内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审核审核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程序审核通过同意定向发行的函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核实上传文件明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程序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自办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人持续督导券商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内部(发行对象已确定)审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核10个交易日内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审核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审核与注册程序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公告同意注册注册程序定向发行说明书(注册稿)取得不予注册决定的公告不予注册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明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核实上传文件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程序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授权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部审核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行对象已确定)董事会决议审核15个交易日内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中介法律意见书机构意见意见及审核程审核序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同意定向发行的函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核实上传文件明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程序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授权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部审核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发行对象未确定)董事会决议审核15个交易日内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法律意见书机构意见审核中介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意见同意定向及审确定发行对象发行的函核程定向发行说明(更新)出具中介序主办券商专项核查报告机构意见法律意见书5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审核问询信息披露或回复审核问询后3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审核问询审核认购公告认购缴款发行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核实上传文件明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程序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股票授权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核内部审议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程序(发行对象已确定)董事会决议公告审核15个交易日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机构法律意见书意见审核审核与注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册程序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公告定向发行说明书(注册稿)推荐工作报告(注册稿)同意注册注册程序法律意见书(注册稿)取得不予注册决定的公告不予注册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明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核实上传文件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程序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股票授权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部审核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发行对象未确定)董事会决议公告审核15个交易日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机构法律意见书意见审核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审核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公告与注确定发行对象定推向荐发工行作说报明告书((注注册册稿稿))同意注册注册程序册程法律意见书(注册稿)序取得不予注册决定的公告不予注册定向发行说明书(更新)出具中介主办券商专项核查报告机构意见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审核5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审核问询或回复审核问询后3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审核问询认购公告认购缴款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验资监管协议上传股份登记明接收股票核实上传文件细表等文件登记信息新增股票挂牌接收办理登记通知办理股票登记程序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挂牌公司股票分期发行业务流程(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发行人主办券商/律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程序信息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发行对象未确定)审核内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股股东东大大会会决决议议公公告告审核15个交易日内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中介法律意见书机构意见审核终止审核公告审核不通过中介审核通过意见及审同意定向核程分期确定发行对象发行的函序出具中介机构意见分期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主办券商专项核查报告审核法律意见书5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审核问询或回复审核问询后3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审核问询分期认购公告分期认购缴款分期认购结果公告发行认购程序签订三方分期验资监管协议上传分期股票接收股票10个交易日内登记明细表核实上传文件分期登记等文件信息接收办理分期新增登记通知股票分期办理挂牌股票登记程序股票分期挂牌公开交易下发新增股票挂牌交易通知办理完成最后一期新增股票挂牌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