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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本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证券)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再融资•股转公司•优先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2015年9月21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推荐优先股发行或挂牌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条 本指引对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格式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主办券商出具推荐工作报告,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保证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报告结论的客观性。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和挂牌的申请文件与程序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再融资•股转公司•优先股•申请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和挂牌的申请文件与程序 1(2015年9月21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和挂牌的申请文件与程序》,2023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优先股发行和挂牌业务的申请文件与程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办理申请优先股发行和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优先股发行及挂牌申请文件(附件1、附件2)。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于2个交易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再融资•股转公司•优先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3(2015年9月21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优先股法律意见书的编制与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细则》为优先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本指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指引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本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确意见或结论。 本指引仅是对法律意见书内容的一般性要求,本指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再融资•可转债•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 (2021年11月12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业务,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可转债定向发行、挂牌、转让、转股、回售、赎回、付息及本息兑付等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可转债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可转债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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