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和挂牌的申请文件与程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和挂牌的申请文件与程序

1(2015年9月21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和挂牌的申请文件与程序》,2023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优先股发行和挂牌业务的申请文件与程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办理申请优先股发行和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优先股发行及挂牌申请文件(附件1、附件2)。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于2个交易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第四条 发行人在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申请书模板参见附件3),并提交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一式四份,模板参见附件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优先股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的申请、编制和分配等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提交文件的审核程序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函或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即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函或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并确定发行对象后,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规定更新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审核问询的,发行人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

第七条 发行人完成缴款验资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优先股登记手续,并提交优先股登记明细表(附件5)、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6)、发行情况报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7)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8)等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出具优先股登记函,送达发行人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发行人在领取优先股登记函之前,应当按规定缴纳挂牌费用。

发行人在领取优先股登记函的同时,可一并领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

第八条 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的要求向其申请办理优先股登记。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证明文件后,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定向发行优先股挂牌登记表》(附件9)并确定优先股挂牌转让日期。

发行人在优先股挂牌转让前,应当披露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挂牌转让公告应当明确本次登记优先股的挂牌转让日。

发行人在披露优先股转让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九条 股票未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流程,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优先股发行的其他事宜,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定向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优先股发行及挂牌申请文件目录2.关于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及挂牌的申请报告3.优先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4.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5.定向发行优先股登记明细表6.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7.自愿限售申请材料8.定向发行优先股重大事项确认函9.定向发行优先股挂牌登记表10.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必备条款附件1优先股发行及挂牌申请文件目录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1.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2.公司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决议4.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5.主办券商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推荐工作报告6.律师事务所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法律意见书7.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如有)8.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1.公司关于本次优先股发行及挂牌的申请报告2.全体董事对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3.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4.发行人最近2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1期(如有)财务报告5.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如有)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7.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8.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9.主办券商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落实情况表10.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附件2关于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及挂牌的申请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XXXX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普通股证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

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拟进行优先股发行的决议。XXXX年XX月XX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同时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优先股发行。

(情形一,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截止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XXXX年XX月XX日,我司共有X名普通股股东、X名优先股股东及X名可转债持有人。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次优先股发行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现就本次优先股发行及挂牌转让事项,特向贵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函,并于发行完成后,请予出具优先股登记函。

(情形二,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适用)截止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XXXX年XX月XX日,我司共有X名在册普通股股东、X名优先股股东及X名可转债持有人。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人数合计X人/预计X人。因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次优先股发行总计不超过XXXX万股。现就本次优先股发行及挂牌转让事项,向贵公司提出申请,并于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发行完成后,请予出具优先股登记函。

(以下无正文)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件3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优先股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特向贵公司申请优先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优先股证券简称拟定为______。

请予核定。

申请公司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甲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甲方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督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选填以下一项】。

(一)申请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已向甲方提交了申请优先股发行及挂牌的相关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优先股的股票未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并已向甲方提交了申请优先股挂牌的相关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优先股的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并已向甲方提交了申请优先股挂牌的相关文件。

第二条 为规范乙方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转让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等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

(二)甲方有权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布,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三)甲方负责提供优先股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安排乙方优先股挂牌,组织乙方优先股转让活动。

(四)甲方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安排乙方首次挂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

(五)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优先股挂牌转让等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优先股挂牌转让等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

(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优先股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及管理。

(二)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优先股挂牌时和挂牌后作出的承诺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应保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该等承诺文件。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费。

(五)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优先股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七条 挂牌费:

(一)优先股挂牌费包括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由甲方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乙方每次发行优先股,应按次缴纳优先股挂牌初费。每次优先股挂牌日前,乙方应当缴纳按照该次挂牌的优先股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

(三)乙方应当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的优先股总股本计算的本年度挂牌年费。

(四)每次发行的优先股,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该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五)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六)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乙方优先股终止挂牌后,已经缴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 与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及纠纷,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其全部批次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本协议自终止挂牌之日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甲乙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页)甲方(公章):_____乙方(公章):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或授权代表(公章):_____或授权代表(公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附件5定向发行优先股登记明细表发行人全称: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优先股证券简称:

单位:股本次限本次不予身份证号或统优先股股东本次发行优先售优先限售优先序号一社会信用代名称股数量(股)股数量股数量码(股)(股)123合计附件6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甲方: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银行_____分行___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直接实施,则发行人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发行人、子公司或者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甲方。

本协议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专户金额为__________。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券商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券商负责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券商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___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_____%(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券商负责人。

丙方更换主办券商负责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券商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主办券商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__________公司(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Email:3.(主办券商)(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主办券商负责人A: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主办券商负责人B: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月__日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_月____日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20__年___月___日附件7自愿限售申请材料7-1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优先股登记的申请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

XXXX)XX等XX名优先股股东自愿锁定其持有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具体锁定优先股简称、数量详见附表),经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协助办理限售优先股登记,以便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限售优先股登记手续。

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股东XX(自然人签字、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盖章)年月日附表发行人优先股股东所持优先股限售明细表公司全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优先股证券简称:单位:股序优先股股东姓名或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本次发行优先股认本次限售优先股数本次不予限售的优任职号名称代码购数量量先股数量123合计XXXX年XX月XX日7-2XX证券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限售优先股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XXXX;证券代码:XXXX)XX、XX等XX名优先股股东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承诺自愿锁定其持有XX【优先股简称】的优先股,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司提交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优先股登记的申请书》真实、准确、完整,XX、XX等XX名股东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办理限售优先股登记的申请书》上的签字或盖章为其本人自愿、真实签署。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附件8定向发行优先股重大事项确认函由我司推荐的______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了同意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函/同意注册的决定,且该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现申请新增优先股登记。

截至该确认函提交之日,我司确认:

1.该公司及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2.(情形一)该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在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情形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有关规定,该公司存在XXX等不得在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承诺在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前不使用募集资金。经我司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3.该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终止审核情形以及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4.该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项目负责人(签名)XX证券(加盖公章)年月日(提交日期)附件9定向发行优先股挂牌登记表优先股代码:优先股简称:

挂牌公司代码:挂牌公司简称:

挂牌公司全称:

发行方式:初始计息日期:

发行价格(单位:元):发行数量(单位:股):

优先股挂牌日期:每股面值(单位:元):

初始票面股息率:股息类型:

股息说明:

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取消股每年股息支付次数:

息支付:

股息是否可累积:是否可回售:

回售条款:

是否有权参与剩余利润分是否可赎回:

配:

赎回条款:

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是否计入权益:

其他:

X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20XX年XX月XX日附件10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必备条款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应当明确载明风险揭示条款,发行人、主办券商应当向优先股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条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条款复杂多样】优先股条款复杂多样,不同优先股之间条款存在较大差别,且不排除后续存在条款变更或实施的相关风险。投资者需要认真阅读优先股的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了解具体条款。

二、【业务规则特殊】优先股发行、挂牌、转让、披露、转换等业务规则与普通股、债券等产品存在差别,投资者参与优先股投资之前,应当了解和熟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细则》等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

三、【与普通股差异】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差异。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根据发行文件约定,商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能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四、【与债券差异】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优先股与债券的差异。优先股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但并不代表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而言,发行人无到期归还本金的义务,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足额支付股息的并不构成违约。

五、【赎回的风险】当优先股满足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优先股。优先股赎回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需关注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中约定的赎回条款及赎回有关风险。

六、【强制转股的风险】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人的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了强制转股条款,投资者需关注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中约定的强制转股条款有关风险。

七、【错过回售期的风险】当优先股满足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时,投资者可在回售期内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已解除限售的优先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优先股的回售期限,以免错过回售期。

八、【回购款项风险】发行人按约定向优先股投资者赎回优先股,或者承兑投资者的回售要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发行人回购款项的支付能力,优先股可能发生不能支付回购款项情形,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九、【股息支付风险】部分优先股约定发行人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即使约定发行人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支付优先股股息,仍存在发行人受经济形势、经营发展等因素影响,无足额可分配税后利润以供股息支付,均可能导致优先股投资者无法足额收到优先股股息。

十、【股息累计风险】部分优先股约定发行人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计到下一计息年度,可能导致优先股投资者无法足额收到优先股股息。

十一、【表决权受限风险】在未发生表决权恢复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仅对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等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公司章程可对特定事项予以约定,优先股投资人可能面临表决权受限的风险。

十二、【清偿顺序风险】发行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将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可能导致因清偿顺序在债权人之后而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十三、【未提供担保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部分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可能不提供担保,可能因未设定担保增加兑付风险。

十四、【信用评级风险】优先股可能不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也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导致信用评级出现下调,继而影响优先股的市场价格。投资者需关注优先股的评级情况。

十五、【价格波动的风险】优先股价格受发行人赎回及回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股息率、市场预期、交易机制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价格低于面值的情况。

十六【转让人数限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的转让只能在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当转让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时,优先股转让将无法成交。

十七、【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参与优先股转让应当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八、【及时关注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发布的优先股相关公告,及时从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发行人网站或者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十九、【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优先股相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十、【不可抗力风险】在优先股的存续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一、【技术、操作风险】在优先股的存续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全国股转公司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优先股转让、转股、回售、赎回等业务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

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或者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可能导致操作失败的风险。

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应当按照上述必备条款内容,签署《风险揭示书》。

上述各项条款仅为风险揭示的必备条款,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优先股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对优先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优先股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优先股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应当要求优先股投资者签署认购合同或签署《风险揭示书》时,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参与优先股业务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