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5-10-12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 ...
废止-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 ...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项目收益债券申请材料参考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6-24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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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发[2015]51号 2015-05-29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或者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存量公司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按原办法可以由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适用原办法的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的这部分存量债券名单、评级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
(二)按原办法仅可以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并购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