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11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科创公司质量,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 ...
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
¶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
一、对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请问上述收费权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上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
以该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
二、对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请问现金流中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
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
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与应用及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10、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及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开发
11、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2、远洋渔业、人工鱼礁、渔政渔港工程
13、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4、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5、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
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中选择使用弹性配售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的通知
¶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中选择使用弹性配售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的通知
中债字〔2019〕173号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企业债券发行定价中选择使用弹性配售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的相关规则,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招标发行中为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在企业债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但同期债券发行中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一、弹性配售选择权
在弹性配售机制下,当期计划发行规模包括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两部分,其中基础发行额占核准额度的比例不得低于30% ,或基础发行额不低于5亿元,弹性配售额为固定金额且不得超过基础发行额。
¶(一)强制触发条件
发行人应当事先设定强制配售触发条款,约定当申购总量(招标发行中为投标总量,下同)超过基础发行额的某一倍数(原则上不低于2倍)后则必须按照全额启动弹性配售,具体触发倍数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招标发行中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申 ...
废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19]21号 2019-10-18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18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