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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发表于2019-12-27|法规原文|债权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010年8月27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70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2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适用本规程。本规程的规定是持有人会议的最低要求,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以及发行文件约定的重要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债务融资工 ...
废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发表于2019-12-20|法规原文|已废止•并购重组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落实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并购重组全流程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分析评估了近年来市场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对并购重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同时废止。 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交所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上交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并就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问题1:请介绍一下,本次规则修订的主要背景和考虑?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深化并购重 ...
废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12-20|法规原文|已废止•新三板
‍ ¶【第161号令】《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各项措施加快落地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时间:2019-12-20来源:证监会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融资功能,证监会现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公众公司办法》立足于服务新三板改革,重点围绕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化定向发行机制等改革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发表于2019-12-20|法规原文|公司债•债权融资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2月20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 (一 ...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发表于2019-12-12|法规原文|分拆上市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就《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市场广泛关注,总体上各方对推出分拆试点规则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164条,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净利润”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或资产可否分拆、董事高管持股比例等方面。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相应修改完善了规则。 《若干规定》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分拆条件。为保障上市公司分拆后具备独立上市地位,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分拆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性的基本规定; 二是规范分拆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及时披露信息,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发行上市须履行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程序; 三是强化中介机构职责。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分拆是否合规等发表意见,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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