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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2-26|法规原文|新三板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0〕140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具体流程,提高股票公开发行定价、申购、资金结算及股份登记效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股转公司 中国结算 2020年2月26日 ¶全国股转公司今日发布实施三件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有关业务规则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全国股转公司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范风险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快落实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 2020年2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3件新三板改革有关业务规则 ...
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2-14|法规原文|已废止•再融资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证监令第163号 2020-02-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2月14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立法说明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背景及总体思路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形势发 ...
废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2-14|法规原文|已废止•再融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0]11号 2020-02-14 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14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 ...
废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20-02-14|法规原文|已废止•再融资•创业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4号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0年2月14日 附件1: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pdf 附件2:《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立法说明.pdf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时间:2020-02-14来源:证监会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 ...
废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发表于2020-02-14|法规原文|已废止•再融资•发行监管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中国证监会 2020-02-14 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请问,审核中对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是如何把握的? 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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