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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
发表于2020-04-30|法规原文|IPO•红筹企业
¶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6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意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提供路径,促进创新创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号)等规定。其中,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市值200亿元民人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二、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三、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发表于2020-04-27|法规原文|投资者适当性•创业板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34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发表于2020-04-23|法规原文|股权激励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考分〔2020〕178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 2020年4月23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 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148 号)和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 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发表于2020-04-16|法规原文|债权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授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三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发表于2020-04-09|法规原文|股转系统•特别表决权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告 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0]270号 2020-04-09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本指引有关规定的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按照指引规定的程序设置、运行表决权差异安排。 二、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申请挂牌时,公司设置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本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时,公司设置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精选层挂牌公司不得新设表决权差异安排。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9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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