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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发表于2020-07-31|法规原文|已废止•并购重组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时间:2020-07-31来源:证监会 为全面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市场主体预期,释放并购重组市场活力,证监会将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的监管问答进行清理、整合,并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监管问答同步废止。 此次清理、整合,对不符合《证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对明确相关规章适用的问答进行合并,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发布,包括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对涉及同类问题的各项问答整理合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监管导向更新的问答做相应修改,完善体例、统一编号、优化结构、科学分类,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布,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发表于2020-07-31|法规原文|并购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2020年7月31日 中国证监会 ¶1-1 募集配套资金 现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募集配套资金规模的计算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二、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 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2020-07-30|法规原文|公司债
¶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5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司债券置换业务、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司债券置换业务(以下简称债券置换)是指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置换债券)置换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对现有债券进行主动管理,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和财务成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开展债券置换业务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标的债券持有人积极沟通、协商,科学合理制定债券置换方案,按照规定和约定的程序予以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发行人、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置换债券主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主体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2020-07-30|法规原文|公司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司债券置换业务,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注册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公司债券置换业务(以下简称债券置换),是指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置换债券)置换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的行为。 第二条 发行人可以开展债券置换业务,在与标的债券持有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现有债券进行主动管理,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合理调控财务成本。 发行人开展债券置换业务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标的债券持有人积极沟通、协商,科学合理制定债券置换 ...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于2020-07-29|法规原文|企业债•债权融资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债券的审核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企业债券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 第四条 审核机构主要通过对发行人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 (以下简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问询、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机构对企业债券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视为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视为对该企业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第五条 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保证其所出具的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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