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监督管理等事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按照本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积极配合、协同本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条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资者、会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章 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条 本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第八条 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虚假申报

第十条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五)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六)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第十二条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满足上述情形的申报发生多次;

(四)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五)存在反向卖出(买入)成交。

第十三条 连续竞价阶段2次以上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第三节 拉抬打压股价

第十四条 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四)股票开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在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数量占期间市场该价格有效申报总量的10%以上。

第十六条 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二)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涨(跌)幅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4%以上。

第十七条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涨(跌)幅2%以上,或者其他股票涨(跌)幅3%以上。

第十八条 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股票开盘价涨(跌)幅2%以上;

(四)当日10时以前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1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二)期间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期间成交数量占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期间股票涨(跌)幅2%以上;

(五)期间及其后30分钟内累计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1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情形(一)至情形(四)发生在14时30分以后的,期间及其后至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结束时累计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1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股票交易中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股票涨(跌)幅2%以上;

(四)当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及次一交易日10时以前累计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1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节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第二十一条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满足情形(二)的状态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或者持续至连续竞价结束;

(四)情形(二)的剩余有效申报及其后在该价格的新增申报中,当日累计成交数量比例低于70%。

第二十三条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三)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四)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第五节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第二十四条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在单个账户或者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二)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第二十六条 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交易;

(二)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第六节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第二十七条 严重异常波动,是指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交易规则》第6.1.11条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巨大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三章 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第三十条 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本所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将本细则规定的监控指标下调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三)对本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四)涉嫌操纵市场;

(五)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未按本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会员及其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他股票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二)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在5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他股票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比例或者占比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

(四)多次,是指3次以上;

(五)实际控制,是指通过股权、协议、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对某个账户的交易活动作出决策或者导致形成决策的权利;

(六)涉嫌关联,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账户在开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行为趋同性或者交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关联。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内”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