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等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等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21]684号 2021-07-13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司债券创新品种规则体系,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和产品优势,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并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修订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7月1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中确定用于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的募集资金金额应当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

绿色产业领域以及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的绿色项目的识别和界定参考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第五条 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明确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并在债券存续期间持续披露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相关情况。主承销商应对该类公司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持续督促该类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所属具体的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及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相关要求的绿色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本所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对于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之外、投资者不容易识别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绿色项目,申报发行时应当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要求。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碳中和项目贷款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碳中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太阳能、风电及水电等项目);

(二)清洁交通类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路和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

(三)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

(四)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提升、电气化改造及高碳排放转型升级等项目);

(五)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

鼓励发行人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获得建设许可、项目开工等重要节点披露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中和项目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认证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绿色债券全称中添加“(蓝色债券)”标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对海洋环境、经济和气候效益影响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鼓励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设置与自身整体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达成情况挂钩的条款。

第十一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具体领域、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第十二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应当含碳减排情况)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第十三条 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提高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本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巩固扶贫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

(一)企业注册地在脱贫摘帽不满五年的地区,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的公司债券;

(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乡村振兴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确定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金额应当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

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包括支持发展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优化乡村就业结构、健全乡村产业体系、完善乡村基础设施等。

第五条 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属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主承销商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第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

第七条 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乡村振兴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提高乡村振兴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第八条 符合要求的乡村振兴专项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九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