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版)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版)

(2020年12月经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程序,促进投资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 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 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可成为专项机构投资人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
(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
(五)过去12个月债务融资工具月度平均持有量达20亿元以上;
(六)过去12个月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月度平均持有量达5亿元以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月度平均持有量达10亿元以上);
(七)过去12个月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现券交易规模达50亿元以上;
(八)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他专项机构投资人。

第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条件遴选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后发布。

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动态调整,满足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可随时向交易商协会秘 书处申请成为专项机构投资人。

第五条 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原则上每半年评估更新一次,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后发布。

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暂停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资格的定向投资人,调出专项 机构投资人名单,可继续作为特定机构投资人获取定向披露的信息,持有或卖出已持有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第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