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0〕50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范行业咨询专家库运作,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库是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本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为专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加强专家履职情况管理,及时做好专家库专家的调整工作。

第二章 专家构成与选聘

第四条 专家库由从事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并可根据行业设立不同咨询组别。所有专家均为兼职。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家库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并在本所网站公开。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由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予以选聘。

本所可以商请有关部委、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市场机构等单位推荐专家人选。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没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从事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科学研究、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未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勤勉履职;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四)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专家被解聘后,本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新的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机制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三)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是否为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

(四)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

(五)本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

(六)本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询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二)保守在参与咨询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三)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专家库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接受咨询事项所涉企业的馈赠或者存在有损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五)与专家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本所根据工作需要向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的,应当提出具体咨询事项,并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咨询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

专家库专家应当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工作,认真阅研本所提出的咨询事项以及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专家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专家或者其亲属、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专家或者其亲属、专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专家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前,与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专家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专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二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专家库专家存在前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专家库专家收到本所具体咨询事项后,发现存在前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并及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 收到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后,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本所不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专家、发行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向本所提出回避申请,但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有关专家回避。

专家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本所将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解聘有关专家。专家由相关单位推荐的,本所将解聘情况通报其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本所负责处理专家库下列事务:

(一)落实专家库专家遴选、聘任、解聘等工作;

(二)处理向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的相关工作,及时收集专家咨询意见;

(三)组织召开专家库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情况;

(四)负责专家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专家库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