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20]143号 2020-03-06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力度,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3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94号)同时自2020年3月3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长期健康发展,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不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四)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不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四)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前款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第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减持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其他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本所从重处分。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3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