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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4-04-12|法规原文|北交所•征求意见稿
¶关于就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证公告〔2024〕13号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本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6件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4月19日17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邮政编码:100033)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 ...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4-04-12|法规原文|深交所•征求意见稿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4〕25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减持细则》拟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5点前反馈,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2日 ¶第一条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发表于2024-04-12|法规原文|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北证公告〔2024〕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的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3号
发表于2024-04-12|法规原文|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3号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及相关实施规定,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应当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指导意见》第“二、(五)”条规定,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原则上需符合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以下简称权益性投资指标)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为全面准确理解适用该条规定,综合考虑《指导意见》的制定本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非金融企业成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控股股东适用权益性投资指标要求明确如下: 所有非金融企业原则上均应当适用权益性投资指标,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除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指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的主体,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自身主业包括股权投资,但还包括其他主业的主体;二是相关主体自身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要关联方非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表于2024-04-04|法规原文|国九条•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把资本市场的一般规律同中国国情市情相结合,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重点,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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