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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发表于2021-10-30|法规原文|北交所•已废止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1]13号 2021-10-30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本所上市公司,上市时间自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连续计算。在精选层挂牌未满12个月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精选层挂牌时未盈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非限售股份,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前办理限售。 原精选层挂牌公司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适用本规则的规定,自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连续计算。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进行调整前,承担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继续按照现行机制履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上传,以及相关日常业务办理等职责,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0月30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
废止-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表于2021-10-30|法规原文|北交所•已废止
¶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21]37号2021-10-30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附件2: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 ...
废止-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发表于2021-10-30|法规原文|北交所•已废止•可转债
¶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21]38号2021-10-30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附件2: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申请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 ...
废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10-30|法规原文|已废止•新三板
¶证监会证监会令第190号2021-10-30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件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立法说明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10-30|法规原文|交易所管理
¶证监会证监会令第192号2021-10-30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附件2:《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略)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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