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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
发表于2021-11-12|法规原文|股转系统•已废止•可转债•债权融资
¶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5号 2021-11-12 为了丰富市场融资工具,规范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后,挂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与转让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业务,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 ...
废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11-12|法规原文|股转系统•已废止•停复牌
¶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9号 2021-11-12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4月24日发布,2021年11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的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挂牌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停复牌业务及有关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细则。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业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审慎判断股票停牌的必要性,不得随意 ...
废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11-12|法规原文|股转系统•已废止•终止挂牌
¶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21号 2021-11-12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2021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1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股票挂牌,或者挂牌公司触发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其股票挂牌的, ...
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发表于2021-11-12|法规原文|北交所•已废止
¶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1]60号 2021-11-12 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提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1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1 上市标准的选择与变更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市值为中心,结合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设置了四套上市标准。 一、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的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审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
发表于2021-11-02|法规原文|北交所•持续督导
¶北交所 北证公告[2021]35号 2021-11-02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司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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