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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2-01-05|法规原文|监管指引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2]22号 2022-01-05 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工作。中国证监会主管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主管业务部门以下统称为“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一)严重资不抵债或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的; (三)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的; (四)公司或其董事会成员存在不当行为,但不构 ...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发表于2022-01-05|法规原文|持续督导•停复牌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2]7号 2022-01-05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1: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附件2:《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修订说明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升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等情况。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进展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不应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发表于2022-01-05|法规原文|持续督导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 2022-01-05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附件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修订)
发表于2022-01-05|法规原文|持续督导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修订)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2]8号 2022-01-05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修订)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准则。 二、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2年修订)
发表于2022-01-05|法规原文|并购重组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22]9号 2022-01-05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5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2年修订)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 收购人为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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