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条 公众公司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发行后普通股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发行后普通股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当和预留原件一致。申请人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应当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当和预留原件一致。申请人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申请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为了规范股票未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应当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