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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公开转让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应当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申请人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人不适用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当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应当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审查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当和预留原件一致。申请人律师应当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公开转让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可以要求申请人和中介机构报送和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申请公开转让同时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在公开转让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条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申请人均应当予以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遵守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当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当和预留原件一致。申请人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申请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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