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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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审核。
经审核,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第四条 上 ...
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2021年10月3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认为本次 ...
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资产交易行为,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证券交易所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或提供。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 ...
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以下简称转板)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相关申请文件应当由两名保荐代表人或者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每名保荐代表人可以在深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