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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北交所•发行与承销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2021年10月30日发布,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下证券发行及承销行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三)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 ...
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上交所•已废止•申报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向本所科创板转板(以下简称转板)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相关申请文件应当由两名保荐代表人或者财务顾问主办人签 ...
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上交所•已废止•现场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督导对象)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发行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发行人、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发行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发行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类业务三道内部控制防线的把关作用,切实提高相关申请文件和问询回复质量 ...
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上交所•已废止•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审核。 本所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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