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予以披露。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发行,应当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当和预留原件一致。上市公司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上市公司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重组办法》、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根据自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