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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股转公司•审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2020年11月6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1 挂牌(进层)标准的选择与变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研发投入和研发强度等财务指标,以及获取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做市等资本认可度指标,设置了多套挂牌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办法》)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及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以及获取融资金额、做市等资本认可度指标,设置了四套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进层标准。 一、申请挂牌公司应当选择一项具体挂牌(进层)标准申请挂牌公司拟进入基础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的挂牌标准,即《挂牌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挂牌标准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项挂牌标准之一。申请挂牌公司拟进入创新层的,除应当按照前述要求说明选择的挂牌标准外,还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说明所选择的一项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股转公司•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2(2014年7月25日发布,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三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第四次修订)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报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以下简称《重组业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后10个交易日内,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审核申请文件(附件1、2)。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公司申请文件。 3.公司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函或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在验资完成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股转公司•重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2014年7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交易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再融资•优先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9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列表说明。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增加、减少、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表于2023-02-17|法规原文|证监会•再融资•优先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已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发行预案中作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预案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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