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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说明
发表于2023-08-04|法规原文|证监会•并购重组•可转债
¶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说明 为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可转债这一工具实施重组,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定向可转债等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2018年11月,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重组试点。截至今年10月底,我会共许可24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40只,发行规模215.31亿元;其中,作为支付工具24只、交易金额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16只、融资金额122.45亿元。为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制度安排,我会制定了《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二、主要内容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位于《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规则的“特1别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发行条件、定价机制、存续期限、限售期限、回售和赎回、投资者适当性、 ...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的说明
发表于2023-08-04|法规原文|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并购重组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我会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69条,延长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以下简称发股类重组项目)的财务资料有效期。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26号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从发股类重组项目的实践情况看,上述有效期偏短,确有必要适当延长以提高重组效率。 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26号准则》第69条相关内容,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3个月。 二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 ...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发表于2023-08-04|法规原文|证监会•Reits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募REITs基础制度,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3〕17号),其中提出研究支持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 10月20日,证监会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进行适应性修订,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8日至10月8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决定》认可度较高,同时提出了个别文字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吸收了 ...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3-08-04|法规原文|证监会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注册制改革需要,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以下简称首发保荐项目)质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对在境内从事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开展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执业质量评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是指沪深交易所按照科学、合理、客观的原则,基于上市公司质量和保荐业务质量等评价内容,形成对保荐机构首发保荐项目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5年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T为评价年度,下同)。保荐业务质量的评价范围,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
发表于2023-08-04|法规原文|上交所•信息披露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上证发[2023]126号202304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通知》(上证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对上市公司是否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规定,自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起正式适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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