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沪市)》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沪市)
2023-08-25发布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沪市)
上证发〔2023〕13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
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2023年修订)
深证上〔2023〕7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停复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分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2023-08-10发布
证监会公告〔2023〕50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10日
为贯彻落实《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三、对12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前言第一段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前言第二段中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或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修改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3〕50号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招股说明书,应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相关情况披露的截止时点应尽可能接近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如果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应就该情况及其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充分分析并就相关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二、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间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超过7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 ...
废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
2023-08-10发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3〕50号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一、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
支持和鼓励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