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2023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2023年8月修订)
2023-08-25发布 上证发〔2023〕1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支持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规模的硬科技医疗器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医疗器械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请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适用本指引。
发行人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医疗器械产品具有显著的检验检测、诊断治疗、健康促进等价值。
¶第三条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应当属于国家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范畴,主要包括先进的检验检测、诊断、治疗、监护、生命支持、中医诊疗、植入介入、健康康复设备产品及其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基础材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3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3年8月修订
2023年08月25日 上证发〔2023〕13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
¶第三条
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8月修订)
2023年08月25日 上证发〔2023〕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本所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为咨询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委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委员构成与选聘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共40-60名,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
根据科技创新行业相关性,咨询委员会中设立不同咨询组别。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履行下列程序予以选聘:
(一)本所和本所商请有关部委、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科技企业、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8月修订)
2023年08月25日 上证发〔2023〕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二)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存托人;
(五)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市)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市)
2023-08-25发布
深证上〔2023〕73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
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