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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
发表于2023-09-26|法规原文|上交所•已废止•股份减持•减持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 上证发〔2023〕1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三、 本通知 ...
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市)
发表于2023-09-26|法规原文|已废止•深交所•股份减持•减持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市) 2023-09-26发布 深证上〔2023〕92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 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 ...
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要闻——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发表于2023-08-27|法规原文|证监会•再融资
¶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要闻——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2023年8月27日 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以下安排: 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修订)
发表于2023-08-25|法规原文|上交所•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修订) 2023年08月25日 上证发〔2023〕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2023年8月修订)
发表于2023-08-25|法规原文|上交所•停复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2023年8月修订) 2023年08月25日 上证发〔2023〕1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规定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依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停牌,明确停牌事由,合理确定停牌时间,尽可能缩短停牌时长,并及时申请复牌。 ¶第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申请停牌。 相关重大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按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停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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