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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发表于2002-05-10|法规原文|IPO•会后事项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2-05-10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称“15号文”)的规定,现对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公司发行前,审核员应督促发行人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要求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二、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 发行人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公司业务的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 ...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发表于2002-02-03|法规原文|IPO•会后事项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2002-02-03 为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申请首发、增发、配股公司会后事项的监管,确保拟发行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督促其切实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和及时,降低发行风险,现对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二、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三、在对拟发行公司的申请文件进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表于2001-08-16|法规原文|公司监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 证监发[2001]102号 2001-08-16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发表于2000-09-19|法规原文|个人所得税•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部分有效 成文日期:2000-9-19 ¶注释: 部分有效。附件1第六条(一)修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条款失效,附件1第六条(五)、(六)修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附件2、附件3、附件4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表于1998-03-30|法规原文|个人所得税•税法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226/content.html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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