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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
发表于2023-10-27|法规原文|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 法规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 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促进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加快重组进程。 《决定》涉及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在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时间由至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二是明确相关配套措施。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交易标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
发表于2023-10-27|法规原文|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并购重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10月修正) 现公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7日 第六十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三个月。 交易标的的财务资料虽处于第一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交易标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至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七个月的,应当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六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披露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红筹企业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发表于2023-10-27|法规原文|重组
¶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 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26——重组》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 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三个月。 交易标的的财务资料虽处于第一款所述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交易标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至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七个月的,应当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六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披露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1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红筹企业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表于2023-10-20|法规原文|上交所•公司债•投资者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上证发〔2023〕16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 (2011年12月实施 2014年6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第二次修订 2017年6月第三次修订 2022年4月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
发表于2023-10-20|法规原文|上交所•公司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 上证发〔2023〕1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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