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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发表于2006-09-30|法规原文|股权激励•国资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 2006-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发表于2006-08-27|法规原文|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 ...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发表于2006-08-14|法规原文|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 ...
废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联合
发表于2006-08-08|法规原文|已废止•涉外并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六年 第10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
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表于2006-05-18|法规原文|已废止•IPO•主板•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6]6号 2006-05-18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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