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 ...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 ...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2011年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11]6 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 (以下简称申请人) 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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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 (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 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