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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4-21|法规原文|已废止•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监会 证监会令第97号 2014-04-2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发表于2014-02-25|法规原文|审计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02-25 来源: (证监会计字[2003]13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七 ...
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
发表于2013-12-13|法规原文|IPO
¶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3-12-13 来源: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 ¶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的若干问题解答 ¶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如何把握? 答:《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价稳定预案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披露指引
发表于2013-12-06|法规原文|IPO•招股说明书
¶【第46号公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6号 为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6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为进一步强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发行人在披露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时,除应遵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一般规定外,应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和披露盈利能力。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定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过程及结论应在各自工作底稿中予以反映,保荐机构还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一、收入方面 ¶(一)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对其收入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表于2013-11-30|法规原文|再融资•优先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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