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交所 深证上[2014]387号 2014-10-24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结合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监管实践,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证上〔2012〕38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证上〔2012〕38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0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废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通知
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近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交所 深证上[2014]282号 2014-08-11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交易
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2014]33号 2014-06-20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交所 上证发[2014]41号 2014-06-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