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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发表于2014-12-31|法规原文|税法•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发表于2014-12-24|法规原文|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4-12-07|法规原文|个人所得税•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4-12-07|法规原文|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发表于2014-11-19|法规原文|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
¶证监会 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2014-11-19 现公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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